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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中国南航集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负责为甲方在登机牌媒体广告发布位上发布指定的“***”合法广告,并保证甲方广告正常发布。
二、 发布媒体:登机牌
三、 发布时间: 2005年7月15日——2005年8月15日,具体结束时间以登机牌发布完时间为准,不人为限定每日发行时间和数量限制。
四、 发布地点:广州白云机场候机厅值机柜台。
五、 发布数量:30万张。
六、 单价:*.**元/张。
七、 总额: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整)。
八、 甲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时间支付广告款:2005年6月16日前完成对设计稿的确认后,原则上于2005年6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全款人民币**万元整;如直接客户担保或出具委托书,可在2005年6月24日前首付登机牌广告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2005年7月18日前付清登机牌广告余款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如到期未付清,甲方同意按广告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乙方延期日滞纳金;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九、 乙方开户行及银行帐号如下:
开户名称: 中国南航集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 户 行: 深圳工行海王办事处
开户账号:4000029309200099388
十、 甲方如发现乙方在正常情况下有漏发、断发甲方广告,若经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经甲方举证证明属实,乙方按每日广告款千分之三承担经济赔偿。
十一、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甲方未在登机牌广告发布结束后1周之内向乙方送达异议书并举证证实,视同乙方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规定的广告发布任务。
十二、 乙方为甲方提供准确的设计规格参数,并有权依据广告法审核进行审查;由甲方自己设计,并对设计稿签字确认。甲方对自己设计的图文内容负全部责任。
十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公司法律顾问处各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提交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 本合同的登机牌广告发布至2005年8月底止。欲继续开展下阶段的广告发布业务,需另行协商续签合同。
十六、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海王大厦A座23F、G
邮编:518054
电话:0755—26434800 26434810 2643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