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约(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2]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
人书面同意);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
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
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
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
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
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
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
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
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
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
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
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
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
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
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
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
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
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
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
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
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
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
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
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
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
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
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
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
或代理人之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
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
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
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
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
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
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
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
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
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
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
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
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
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
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
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
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
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
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
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
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
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
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
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
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
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
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
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
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
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
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
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
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
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
何人士)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
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
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
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
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
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
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
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
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
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
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
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
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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