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
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
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
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
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
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
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
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
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
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
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
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
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
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
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
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
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
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
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
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
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
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
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
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
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
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
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
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
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
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
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
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19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深楼花字第号
抵押登记日期:19月日
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附表(二)
抵押物业详情
房产地址: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楼数:年期:
面积:(建筑)(实用)
用途:购入价:
房产权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