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0]

[入库:2006年2月23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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