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4]

[入库:2006年2月23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       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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