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5]

[入库:2006年2月23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本文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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