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合约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8年9月3日]

本文简介: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合约。
一、管理目标:
1.1 杜绝死亡、重伤事故的发生;
1.2 负伤频率控制在 1.5 ‰以内;
1.3 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1.4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1.5 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 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1.6 确保项目部满足企业CI战略的要求。
一、用工制度:
2.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当地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关于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法规、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部承担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4.1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当地政府、当地建委、公安消防机关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甲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消防保卫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该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4.2  由于乙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造成的案件、火
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对其处罚。
4.3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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