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恋蝶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上海恋蝶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乙方同意被甲方授予甲方产品的特许经营权。甲、乙双方就履行如下条款达成一致,具体如下:
一、 甲方特许乙方建立一家甲方产品的服务销售店,该店位于--------。甲方承诺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的条件下,甲方不再乙方所在的城市建立第二家服务销售店。
二、 本合同有效期为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五千元整。本费用不包括乙方向己方领用特许经营物品的费用。特许经营物品的费用根据物品价格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四、 乙方在合同签字之日起十天内,必须自费建立起标准的皮鞋服务销售店,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开始正式供货,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五、 服务销售店标准要求如下:
1、 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5平方米;
2、 具有营业执照、皮鞋商品经营许可证等其他经营所需证照;
3、 相应的销售服务人员。
六、 乙方建立的服务销售店不能销售甲方提供产品以外的任何其它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七、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如甲方产品出现属于调换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可向甲方调换。
八、 甲方供应乙方产品的品名、数量由乙方以传真方式交给甲方;产品结算价格则根据产品的规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九、 乙方进货均按结算价计算现款现结,款到发货。乙方所有要货申请均以传真方式至甲方,要货申请必须盖有乙方的公章或乙方负责人签字。要货申请一旦被甲方确认,即成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合同。
十、 甲方保证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产品。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交货延误,则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交货延误费(不可抗因素除外),具体延误费每天为迟交货物总金额1%计算。交货时间以甲方收到运输单位的货运凭证日期为准。
十一、 货物由甲方运输至乙方所在地的汽车站或火车站,乙方指定收货人凭身份证原件签收货物,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 乙方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3日内可以退货,退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退货物要求内包装和附件完好。
十三、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指导价范围内出售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四、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销售回款考核指标如下(按结算价计回款):第一年度考核为:自货到之日起前3个月不考核,第四个月开始按月累加考核,第四个月开始月销售回款应大于为3万元;第一年全年(12个月计)销售回款应大于30万元;第二年开始全年的销售回款应大于50万元。
十五、 第一年度第四个月开始,当乙方销售的季度回款低于每月平均3万元时,或第二年度的季度回款低于每月平均4万元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是甲方也可以实地考察乙方的服务销售店,查阅和评估乙方的销售策略和业绩后再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十六、 如乙方未能完成上述考核指标,则甲方终止本合同。二年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十七、 本合同书须经甲方盖章、代表签字,乙方盖章(签字)方能生效履行。
十八、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九、 争议解决。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上海恋蝶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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