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国投稳僵水榭花都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0月18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

(自然人) 签字: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2002年 月 日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托人

名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8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755-82474901、82474902 传 真:0755-25564202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深国投稳僵水榭花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深国投稳僵水榭花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深国投稳僵水榭花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香蜜湖·水榭花都项目:指由深圳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蜜湖·水榭花都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深国投稳僵水榭花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小写:¥250,000,000.00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 招商银行 支行

开户人:

账 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 招商银行深圳向西支行

开户人: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

账 号: 7589012210001

5.5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 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02年10月18日至2002年11月18日止。2.5亿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2002年11月19日。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深圳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蜜湖·水榭花都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深圳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深圳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深圳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20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深圳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 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 信托费用



9.1 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 信托报酬;

9.1.2 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 信息披露费用;

9.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 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1.5%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3.5%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 0%;

9.2.3.2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3.5%(不包括本数)至4.1%(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 X (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3.5%)X 50%;

9.2.3.3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1%(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 X [(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4.1%)X 100%+0.3%]。

9.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 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 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净收益

10.2.1 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 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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