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贷款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2]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2009年5月1日325,000

2009年11月1日335,000

2010年5月1日350,000

2010年11月1日360,000

2011年5月1日370,000

2011年11月1日385,000

2012年5月1日400,000

2012年11月1日415,000

2013年5月1日425,000

2013年11月1日440,000

2014年5月1日455,000

2014年11月1日475,000

2015年5月1日490,000

2015年11月1日505,000

2016年5月1日515,000

×此列数字代表以提款相应日期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

则》第3.04和4.03节。

提前还款的升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段,应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表标明的百分比对任何提前偿还的到期贷款的本金收取应收升水:

还款时间表升水

贷款在还款日的适用利率

(以年百分比表示)乘以:

不早于到期前三年0.15

早于到期前三年,0.30

但晚于到期前六年

早于到期前六年,0.55

但晚于到期前十一年

早于到期前十一年,0.80

但晚于到期前十六年

早于到期前十六年,0.90

但晚于到期前十八年

早于到期前十八年1.00


本文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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