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325,000
2009年11月1日335,000
2010年5月1日350,000
2010年11月1日360,000
2011年5月1日370,000
2011年11月1日385,000
2012年5月1日400,000
2012年11月1日415,000
2013年5月1日425,000
2013年11月1日440,000
2014年5月1日455,000
2014年11月1日475,000
2015年5月1日490,000
2015年11月1日505,000
2016年5月1日515,000
×此列数字代表以提款相应日期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
则》第3.04和4.03节。
提前还款的升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段,应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表标明的百分比对任何提前偿还的到期贷款的本金收取应收升水:
还款时间表升水
贷款在还款日的适用利率
(以年百分比表示)乘以:
不早于到期前三年0.15
早于到期前三年,0.30
但晚于到期前六年
早于到期前六年,0.55
但晚于到期前十一年
早于到期前十一年,0.80
但晚于到期前十六年
早于到期前十六年,0.90
但晚于到期前十八年
早于到期前十八年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