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