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1]

[入库:2006年2月23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文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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