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3]

[入库:2006年2月23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本文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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