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9]

[入库:2006年2月23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发行或违反本条款的各项义务和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以后,该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本文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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