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入库:2006年4月9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本方案相关附件

本文关键: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站最佳浏览方式为 分辨率 1024x768 IE 6.0(或更高版本的 IE浏览器)

g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