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前言
鉴于……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 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 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 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 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 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 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 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 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 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 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 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 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 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 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 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 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 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 或其它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 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 电子邮件。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 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 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 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第二章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在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 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 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 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
第三章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能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利,但是,如果根 据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 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 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 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 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或承 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 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 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 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 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 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 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又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 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 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 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 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 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 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 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 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 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 确定价值,或
(d) 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 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 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 查或修正。
第四章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 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 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力转让给承包商的保 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 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 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 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 提供劳力,或
(b) 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 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 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 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五章 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_____(如果 有二种以上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 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 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合同;
(5)规范的图纸;
(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 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 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 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 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的其 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 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 图纸、规范的其它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