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二、搜狗搜索联盟合作协议的确认与接受 三、合作期限 四、合作模式 五、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禁止商业使用 七、通知 八、法律的适用和管辖
搜狗搜索联盟服务条款
1) 搜狐:在本协议中指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
2) 搜狗搜索:搜狐网站提供的信息查找工具,即用户通过搜索框直接输入关键词,点击“搜索”按钮,得到与关键词相关的所有信息列表。
3) 搜狗搜索联盟:网页上放置搜狗搜索框的网站;合作网站免费使用搜狗搜索引擎,搜狐按响应网站的搜索请求后的搜索结果页面中竞价广告点击的分成给合作网站付费。
1) 搜狗搜索由搜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有并运作。
2) 网站一旦申请开通搜狗搜索,即成为联盟网站,表明其接受了本合作协议的条款,并同意受本服务协议的约束;同时,联盟网站必须保证其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3) 搜狐保留依其自主判断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服务协议的权利。所有修改的协议均构成本服务协议的一部分。
本合作期限为三个月,自申请合作方把搜狗搜索代码放入联盟网站页面开始。如果双方对此合作没有异议,本合作可自动顺延。搜狐有权在任何时候无条件终止本条款项下的全部合作。
有合作意向的网站自动在线申请成为联盟网站,把生成的代码嵌入相关网页合适位置,联盟网站可以通过搜狐提供的管理后台,查询搜索流量并获得每月的收益。
1) 申请合作网站应保证网站平台的稳定运行,能够正常提供搜索服务。
2) 申请合作网站不能包含任何根据搜狐的判断可能被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认定为非法的、可能妨碍或侵犯人和第三方权利的、或以搜狐自主判断认为属于煽动性、攻击性、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危害未成年人等内容、产品、服务或其他信息。
3) 竞价广告点击分成指联盟网站的用户正常使用搜索功能而产生的竞价广告点击收入的分成收入。严禁联盟网站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获取搜索流量和竞价广告点击,一旦发现,搜狐有权立即取消合作,不再支付帐号上尚余的收益。
4) 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信息。
5) 网站因加入搜狗搜索联盟,而和自己的利益方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和搜狐无关,搜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依据本协议的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公司标识、名称,商标等内容。本协议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依协议的任何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或书信的形式发出。如果被送达方是搜狐,此类通知应当寄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1层搜狐公司搜索业务部 搜狗搜索联盟 邮编: 100084
电子邮件:arbityao@sohu-inc.com
如果被送达方为用户,此类通知应寄往用户注册时提供的联系人电子邮件或邮政地址。
本服务协议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决。本服务协议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