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入库:2006年4月8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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