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供需合同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8年8月25日]

本文简介:需 方 供 方
订 货 单 位 收 货 单 位 付 款 单 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法定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 挂
邮政编码 电 挂 电 挂 电 挂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开户行
电 话 帐 号 电话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中转、联运(港)

.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办理托收承付。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 元/辆。三、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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