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 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年 月 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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