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借款偿还: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抵押外汇的使用权归贷款方所有。借款
方不能提前赎回外汇。抵押期满,借款方应全额归还借入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抵
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方到期无力赎回,贷款方有权以任何方式
处置抵押的外汇,以抵偿借方所欠的贷款,借款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凡以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的,仍由借款方对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偿
还外汇本息的义务。
九、抵押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相互不计利息。
十、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
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始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予以
罚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