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乙方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6、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