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修费用的结算
1、甲方依据乙方季度回款额的 1 %作为乙方的季度专项维修费用,甲方每月统计一次,逐月累计,每季度结算。季度结算时,如乙方季度实际维修费用超出季度回款额的1%,乙方应该在当季度将超出部分支付给甲方.反之,则移至下季度.年终余额可移至下一年度,不作为货款抵扣。
2、此费用专用于乙方维修物料的领用及其它维修所需的费用。
3、所有的维修物料均由甲方明确收费标准,乙方领用维修配件时,额度在其季度回款的1%内,可直接供给,超出部分甲方按维修物料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应超额费用。
4、如甲乙双方的经营合同终止时,乙方的售后服务义务(期限为产品销售之日起一年内)仍然存续的。乙方可以将售后服务的义务转给甲方,同时双方应结清相应的维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