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工期
(一)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大风、高低温天气、节假日等因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竣工时间(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每推迟一天,甲方按1000元/天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延误超过5天(包括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根据本合同中的规定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可以顺延。
(二)因甲方未及时回复乙方,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三)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四)因设计、材料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