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园施工合同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8年9月23日]

本文简介:第一条 工程名称、地点、内容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人造塑石与绿化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 人造塑石与绿化工程”总建造设计施工图为基础,按甲方指定区域、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包括“假山塑石水池与绿化”、“人造塑石河沟与绿化”,以及建渣清运、填土、换土、建工期间绿化施肥养护等工程。
(四)工期:本工程自2005年 月 日开工于2005年 月 日竣工。
(五)合同总价款:¥ 万元,大写 元整。
(六)工程范围:
1、“塑石假山与绿化”包括:水池挖方、池底硬化、池底及四周防水,塑石假山建造、循环水泵安装调试、水底喷泉建造、水底灯、管线及配电安装调试,假山绿化施肥与养护建渣清运等工程。
2、“人造石河沟与绿化”包括:河道挖方、河底硬化、河底及四周防水、塑石驳岸建造,河岸假山建造,循环水泵安装、小桥建造、塑凳建造、管线预埋、河沿绿化施肥与养护、建渣清运等工程。

第三条  工期
(一)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大风、高低温天气、节假日等因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竣工时间(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每推迟一天,甲方按1000元/天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延误超过5天(包括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根据本合同中的规定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可以顺延。
(二)因甲方未及时回复乙方,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三)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四)因设计、材料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本方案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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