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8年10月6日]

本文简介: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时起至时止;或者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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