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合作协议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8年10月9日]

本文简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生产的不锈钢管产品在东方汽轮机厂的销售工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做为在德阳销售华迪不锈钢管的业务代表,负责公关、协调、宣传甲方产品、传递信息和及时催要货款等工作。
2、有订货合同或招投标项目,甲方直接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甲方与东方汽轮机厂直接签订供货合同和发生帐务往来,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乙方负责提供业务信息和价格制定的依据。
3、甲方委托乙方在东方汽轮机厂负责交验货等手续的办理并处理一些临时发生的问题。

4、乙方收取费用的原则是在甲方产品出厂价格基础上所增加的价格(扣除17%税金后)全额返给乙方。返款时间在收到货款后七日内付清,返款的金额和收到的货款的数额同步。
5、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协议内容不得违约,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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