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采掘行业劳动合同书

[入库:2008年1月2日] [更新:2008年4月23日]

本文简介: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以便于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保证乙方基本的休息权利。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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