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岗位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为: 。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 、 、
、 等几部分组成;其金额为 元/月。
(二)全额计件工资:甲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
(三)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 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和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在本合同第 条明确。
第六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七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均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乙方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