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2]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第三十条
(账目审计)

一. 专营人之账目每年须由公认有资格而能干的本澳注册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二. 每个营运年度终结后120天内,专营人须将经过审计、证明及通过的业务报告及账目报告提交电信当局。

第三十一条
(税务制度)

专营人可享受免徵税款、费用及手绩费或法律容许的税务优惠。

第三十二条
(管理统计指数)

专营人将于每个季度向电信当局提交双方协定的基本营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

第三节
专营人的一般权利和羲务

第三十三条
(权利)

除法律及本合同预料的权利外,专营人亦有下列权利:

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设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根据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协议,在互相平等的条件下,接连其他经营人的电信系统;
在遵守适用法例规定下,占用属于澳门地区公产或私产士地或公权法人的其他土地来建立获分配的公共电信系统;
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进行电信系统的安装、维修或保养工程;
当工作性质有需要时,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识别后,自由通行公众地方:
无偿享有建立电信系统所赋予的地役权;
向缴费用户收取费用及其他价钱;
有权通往属于系统组成部分的基础设施,如设备、天线、导线、导管、线缆的安装地点,及在尊重用户的前提下,通达用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地点;
按照公共电信系统的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在公共、私人楼宇内外安装对建立获分配系统所需的电信基础设施;
接连楼宇的适用电信基础设施;
按照现行法例,建立为发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开通区内或区外的任何专用电信系统;
为转播其他电信经营人的节目及将本身制作的视听作品售予第三者或转播本身的节目,签立合同及收受回报。
第三十四条
(义务)

一. 专营人须给与本地区一项有能力回应市民及经济活动在文化及社会方面需求之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支撑该项服务之系统应引入最新科技,同时,其设计应能迅远回应本地区每处角落的需求。

二. 专营人尤其须要:

遵守本地现行法例、适用于澳门的国际现行法例、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今、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给人和电信当局按本合同规定作出的命令;
提供优良技术的及安全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保证缴费用户取得本地的,地区的及国际的服务、节目和信息;
以居住本地区的有线电视服务需用的合格人员来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良好逼作及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
紧随音像广播领域的技术发展,为支撑广播的传送系统引入最现代化科枝;
建立为操控系统所必需的基建及专营用的其他财产,并保持其良好安全运作及必要时纠正调整其功能,使运作正常及适当提供服务;
确保基建符合本地及国际水平的技术规格,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规章及指示所载者;
向电信当局提供其在执行工作时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对出现的故障进行必需的维修;
经缴费用户要求及缴付适当费用,提供为其得到服务的终端设备,并确保该等设备的保养;
向用户提供谘询及维修服务;
履行由法律及不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频道的提供)

一. 专营人有责任无偿提供两个容许在澳门地区内傅送视听广播公共服务的节目的频道;

二. 为上款之目的,有关节目应由有关实体以良好技术条件无偿让出,该等实体应确保取得许可及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及连带权益,以便接收、制作、纳入和传送该等节目时不使专营人承担任何附加责任。

三. 专营人承诺以完整及无改动的方式转播第一款所述的节目。

第三十六条
(计划)

一. 专营人必须履行专营期内的总计划、为首三年订定的指导计划以及首两年工作计划,均载于成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之附件I、II及III。

二. 总计划以接续不断的多侣三年指导计划来调整,而每侣三年指导计划均在开始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制订及知会批给人。

三. 首两年营运后,专营人还须逐年制订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此给人审批。

第三章
营运基建

第三十七条
(系统)

为达立电信系统,专营人可以采用视为较有效的技术方法,例如电缆网络、无线电为络或其他,但须使用适当证明的尖端科技。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

一. 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专营范围所需的频率。

二. 使用相当于上款所指频率的无线电波谱,专营人必须缴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互联赫兹波束)

一. 在专营人要求下,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远接制作场所与传输中心,连接传输中心与传输中心,及外景传送和新闻采访需用的频率。

第四十条
(地理覆盖范围)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公共电信系统,应覆盖整个澳门地区,并应跟随都市和人口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在楼宇建立的基建)

一 . 专营人有权在尊重楼宇独立单位业主、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楼宇安装为建立系统所需的电信基建,如设备、天线、导管及线缆等。

二 . 在列为文物保护的地方或有建筑学价值的楼宇建立上款所述的基建,要取得澳门文化司署的许可。

三. 专营人对受到上款所述基建的建立所影响的财产,负责修复。

第四十二条
(工程的实施及系统的建立)

一. 为实现用于批给经营的工程,其设计须由专营人向有关实体申领法律上要求的审批许可或准照,以及缴付所需之费用。

二. 专营人建立传送分系统时,应使用地下导管,但当技术上不可行,经电信当局批准后,得装设架空电缆或将之固定于楼宇之外墙,建立一传送系统。

三. 在实施任何工程时,专营人须优先采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减少在公共道路开挖壕坑。

四. 专营人应向有关实体通知施行任何对用户及市民大众造成影响之工事,并指出其性质,施工期。

五. 专营人有责任与其他实体和机关协调马路上工程,尤其是检查井、导管、天线支架,目的是善用资源,减低成本及减少对公众及使用者可能带来之不便。

六. 专营人必须对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设施或楼宇内外之结构因进行系统的工程所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

第四十三条
(第三者的基建和服务)

一. 专营人得通过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使用属于第三者的电信基建,例如支架、检查井、管道及地底电缆。

二. 每当证实有必要时,寻营人必须与其他电信经营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订立关于以共用基建的协议。

三 . 专营人可与有适当资格的其他实体签约建立基建,但对损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技术规格及安全要件)

一.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应使用PAL-I系统,并得使用电信当局批准的其他规格。

二. 专营人要采用一切措施维护电信系统的不可侵犯性,及确保无线电通信分系统受到保护,做到与其他获许可的无线电通信服务互不干扰。

第四十五条
(私人缆网)

一. 专营人可与在楼宇设立的私人缆览网的所有人订立互联协议,以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但该等网络必须具备适当的技术条件。

二. 上款所述的技术条件,由电信当局负责评估。

第四章
关于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提供

第一节
一般条件

第四十六条
(义务性)

一. 只要关系人符合设定的必要条件及遵守适用法例及内部规章所定条件,专营人不得拒绝向其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 如建立的服务由于处在年度计划所指地理范围以外地方或处在传送系统所经过或影响区域以外地方而导致超负荷时,上款的规定不妨碍专营人可以拒绝或押后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与缴费用户的关系)

一. 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须先行徵得他们明确接受所预知之条件和规定。

二. 载有上款所述的条件和规定的合同式样,连同其变更,须由批给人核准及最低限度用本地区的两种官方语言表述。

三. 专营人须依照先后次序迅速地满足提出之要求,但不妨碍可为优先安装,设定特别条件。

第四十八条
(持续性)

一. 专营人必须保证持绩地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对公共电信系统进行所需的一切按驳、扩大及延伸工作。

二. 因在公共电信系统任何组件上进行电信当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归卖于专营人之行为或事实,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三. 专营人不因上款预料之情况而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对缴费用户或第三者的受损,承担责任。

四. 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隹也面服务,如属可以预料者,须向电信当局、缴费用户及有需要时向市民大众作事先通报,说明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之时间、范围及原因。

第四十九条
(归责于缴费用户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一. 遇下述情况,专营人可向缴费用户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不遵守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阻止检验工作之进行;
在协定期间内欠缴任何款项、费用、收费及价金;
对专营公司拥有之设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设备做欺诈作为;
未得专营人书面许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二. 在上款a至c项所述情况下,缴费用户应在得到足够预先期来弥补过错下被通知。

第五十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

一. 为公众利益而必要时,批给人可决定向缴费用户全面地或部分地暂停提供任一或多个节目或取消一或多个视听内容组合。

二. 除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节目外,专营人对上款所述暂停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偿权。

第五十一条
(服务素质)

一. 专营人须向电信当局提供足以对各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素质作长期评估的一切资料及统计数字,例如:

缴费用户的设施;
轮候名表;
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发票提出的投诉;
已通报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维修工作的平均需时。
二. 提供资料及统计数字的方式及周期,由专营人与电信当局协商。

三. 电信当局将在专营人之协助下,制定必须达到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素质基础指标。

第五十二条
(套装服务种类)

一. 专营人可提供包括本地区内或外的电视及广播节目的基本套装服务及附加套装服务。

二. 在提供的任何套装服务内,专营人必须无偿包括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节目。

三.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还可因应科技及市场的趋势而采用按频道或按节目的方式来提供。

第五十三条
(播出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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