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续期公证合同[1]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续期公证合同


兹证明,通过缮录于2005年7月11日澳门财政局公证处第378号簿册第56页至68页的公证合同,是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合同作出修订及续期;此批给合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1990年7月25日于同一公证处第278号簿册第40至58页签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合同缮立在1999年4月22日同一公证处第314号簿册第98至113背页,该修订及续期合同内容如下:

第I章
概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之标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或“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

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
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撑上述服务的电视及声音广播公 共电信系统。
二、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项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

第二条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

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影像以及声音。

第三条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条
(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

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 击行为;
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
第五条
(技术规格)

一、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电信办)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

a)声音广播方面

中波,调幅OM-AM
按照载于附件I文件内,由197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1区及3区、长波及中波无线电广播地区行政会议的最后决定;

发射频率 900KHz
最大辐射功率 10KW
天线高度 75m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发射频率 98MHZ
辐射功率 10.6KW(最大)
天线辐射图 按照附件II
天线确实高度 123m
极化 垂直
方位 东望洋山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发射频率 100.7MHZ
辐射功率 21.2KW(最大)
天线辐射图 按照附件III
天线确实高度 123m
极化 垂直
方位 东望洋山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发射频率 90.8MHZ
辐射功率 21.2KW(最大)
天线辐射图 按照附件IV
天线确实高度 123m
极化 垂直
方位 东望洋山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发射频率 106.1MHZ
辐射功率 21.2KW(最大)
天线辐射图 按照附件V
天线确实高度 123m
极化 垂直
方位 东望洋山

b) 电视广播方面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

超短波,UHF-频带IV
CCIR 频道 30
频带 542 至550MHz
发射器功率 20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9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VI
天线确实高度 120m
极化 水平
方位 东望洋山

超短波,UHF-频带IV
CCIR 频道 32
频带 558 至566MHz
发射器功率 20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9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VII
天线确实高度 120m
极化 水平
方位 东望洋山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43
频带 646 至654MHz
发射器功率 1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VIII
天线确实高度 100m
极化 水平
方位 海兰花园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45
频带 662 至670MHz
发射器功率 1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IX
天线确实高度 100m
极化 水平
方位 海兰花园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47
频带 678 至686MHz
发射器功率 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幅射特徵 按照附件X
天线确实高度 200m
极化 水平
方位 路环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49
频带 694 至702MHz
发射器功率 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XI
天线确实高度 180m
极化 水平
方位 氹仔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55
频带 742 至750MHz
发射器功率 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XII
天线确实高度 180m
极化 水平
方位 氹仔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60
频带 782 至790MHz
发射器功率 1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XIII
天线确实高度 130m
极化 水平
方位 嘉华阁

二、为实现本合同所订责任而证实有需要时,承批人可申请在原有频道上增加别的可用频道或改变所获批给的频道的技术规格。

三、承批人可按为本特区而定之技术规格申请增加卫星电视数码播放频道或地面电视数码播放频道。

第六条
(播出的节目频道)

一、承批人必须播出:

a)电视广播方面: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国际化节目频道,包括葡文每日新闻及资讯节目。

b)声音广播方面: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葡文节目频道。

二、除上款所指的频道,承批人还可播出一条卫星电视中文频道及两条调频米波(短波)声音频道,后者其中最少一条为中文广播。

三、为上述两款规定之目的,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及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日后拨给频率的频道。

第七条
(国际协议的约束)

承批人须遵守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电信及社会传播国际协议或协约的规定。

第八条
(与外间的合作)

一、承批人可与外地的电台、电视台以及制作人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澳门特区广播该等电台及电视台的节目及其他制作。

二、承批人应运用必要的技术资源,接收及广播上款所述节目。

第II章
批给

第九条
(期限)

批给由签署本合同起计续期十五年。

第十条
(本批给的不可转移性)

本批给属不可转移性,未经批给人许可,不得进行顶让或分营,即使部分亦然。

第十一条
(担保)

批给人订定承批人应缴保证金的金额、期限及条件。

第十二条
(批给的接管)

一、当发觉在未经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部或局部中断服务,或当出现特殊情况,又或当承批人的组织运作或设施、设备的状况出现严重弊端时,澳门特区可暂时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给,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材料,以便实施必需的措施来确保批给活动的进行。

二、在接管情况下,为维持服务的一切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服务的倘有额外费用,概由承批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以正常条件恢复经营服务,为此,将重新拥有有关的设施、设备及材料。

四、如果承批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经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的因素,批给人可即时撤销批给。

五、在接管批给的期间内,承批人无须承担本合同引生的义务。

六、接管的期间不算入批给期。

第十三条
(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一、为本合同之目的,所称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包括:有关当局的干预、战争、公众秩序的改变、火灾、地震、水灾、风灾、大气放电、破坏活动、罪恶行为、经适当证明的第三者干预,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料的类似情况。

二、一切由监察实体基于有依据的意见,结论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且非属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亦视为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三、当已经遵守安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官方机构及部门订定的规定和守则,或无该等规定时,已经遵守一般施行的规定,均视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批人毋须承担在本批给合同内承担的义务,但必须证明已采取一切防患于未然的必要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撤销)

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
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
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
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
不向批给人缴付应缴的回报。
二、批给人未预先以双挂号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内履行未完的责任,不宣告撤销。

三、撤销批给后,用作经营的财产概无偿归属澳门特区。

第十五条 (因公众利益的撤销)

一、在公众利益迫使下,批给人得在任何时刻撤销本批给。

二、如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时,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及已作出的投资、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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