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续期公证合同[3]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传输暗号、暗语及隐晦的信息;
故意作出由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或协约定为破坏 性的干预行为;
妨碍或拒绝由批给人或有权限的机构或实体行使监 察权;
使用的设备不符批给人订定的规格或不适宜于承批 人良好地执行业务;
改变或违例改动设备的技术特徵及其认别资料。
第四十六条
(罚则)

一、倘无预料其他更重处罚,批给人可于证实承批人违反下述合同条款时施予下列罚款:

第四十五条e及g项:罚款澳门币三万元至十五万元;
其他条款:罚款最高澳门币三万元。
二、施行罚款时,批给人将订给承批人一个期限,履行原来因未履行而罚款的义务。

三、倘承批人于第二款所述期限内依然不履行有关义务,批给人可以:

施行新的罚款;
撤销本合同。
四、交纳上款所述罚款,不豁免承批人承担倘有的民事责任,亦不妨碍有权限实体实施澳门特区法律及本合同内预料的其他罚则。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

一、批给人与承批人之间在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执行上所产生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权限者,悉交由一个在澳门特区运作的仲裁庭处理,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批给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双方协商产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员之日起三十天内指出本身的仲裁员,或双方在指出最后一名仲裁员后三十天内不能就第三仲裁员达成共识,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员将由澳门初级法院选出。

三、仲裁庭将以“公平原则”进行审理,对其作出的决定不得上诉。

四、仲裁庭亦将订定仲裁负担及订定双方在这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在终止合同下承批人人员的状况)

一、如终止合同,不论名义如何,双方将协商适当的措施,把承批人人员转入新承批人公司或有关实体,以确保批给活动的提供。

二、上款预料的转入不构成任何一方的义务,但不妨碍于终止日实行强制生效的规则。

第四十九条
(适用法规)

本合同受规范其内所载事项的命令性法例的约束;本合同内未载明事项均按现行法例处理。

双方签署本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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