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1]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由基金
管理人公告该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
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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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
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
分配方案,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
案。在上述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
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R 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
称“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
示选择的,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R+3 日将现金红利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
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
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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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
合同、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更改的
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
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
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为15 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
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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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3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在基
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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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
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
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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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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