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2]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
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
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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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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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
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
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
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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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银监会进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若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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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
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
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它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指令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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