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3]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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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
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
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
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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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
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
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
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
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业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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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
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
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过户
登记。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基金托管账
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净值以基金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
2、T+1 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的“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的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
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4、申购资金交收日为T+2 日,赎回资金交收日为T+4 日。资金交收日12:00
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到其“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由“基
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汇总。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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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应收额在16:00 前从“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
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12:00 前划到 “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之日起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之日起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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