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
期貨顧問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並經乙方指派專人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
第一條 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簡訊服務,前開範圍經雙方同意得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變更之。 
第二條 提供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顧問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傳送手機簡訊或傳真簡訊稿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
(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
第三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本契約之顧問報酬共計新台幣元整(含稅),甲方應於訂購時以現金、匯款、金融卡轉帳或信用卡方式一次支付乙方。
(二)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採實支實付,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
第四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1) 不(2) 得收受甲方資金,(3) 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4)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5) 示外,(6) 乙方對(7) 因業務關係而(8) 知悉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9) 應保守秘密,(10) 不(11) 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12) 不(13) 得另與(14) 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15) 失分擔之約定。
(16) 如有任何人(包括但不(17) 限於乙經理人、受僱人或受託人)諉稱代表乙方協助甲方從事上述行為,(18) 甲方應予嚴拒,(19) 否則概與(20) 乙方無關。
(21) 乙方對(22) 因業務關係而(23) 知悉甲方之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24) 得洩漏於任何第三人,(25) 惟有權機關或司法檢調單位依法進行之查調,(26) 則不(27) 在此限。

第五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1) 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2) 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3) 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4) 係甲方與(5) 期貨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6) 不(7) 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8) 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9) 享有,(10) 乙方不(11) 保證獲利或負擔損(12) 失。
(13)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14) 意,(15) 不(16) 得將(17) 乙方所提供之手機簡訊、簡訊稿、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其他資訊等公開播送、轉載、改作、轉傳、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18) 第三人共享,(19) 亦不(20) 得有其他侵害乙方著作權之行為,(21) 違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支付新台幣伍(22) 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23) 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損(24) 失。
(25) 乙方強調不(26) 保證獲利,並已同(27) 時對(28) 甲方說明相對(29) 之風險存在。
(30) 乙方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僅供參考,(31) 甲方應自行研判投資風險,(32) 乙方對(33) 於該資訊內容之正確性、完整性、連貫性及時間性概不(34) 保證及負責;若因廠商或線路等因素,(35) 致相關資訊傳輸中斷、錯誤或不(36) 完整,(37) 亦同(38) 。 
第六條 存續期間及自動續約
本契約自乙方確認收到第三條第一項所示費用之次一營業日起生效。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___年____月。
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其後亦同。 
第七條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
第八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乙雙方之基本資料、組織結構有重要之變更時,應由變更之一方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他方儘速辦理契約變更。
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送達於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 
第九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
第十條 契約之終止
(1)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甲、乙雙方書面同2. 意終止本契約者。
3.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4. 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5. 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6. 不7. 改善者。
(2)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3) 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4) 以書面通知他方,(5) 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6) 終止之效果
8. 因甲、乙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9. 乙方應依契約實際存續期間按下列比例計算應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負有給付義務之一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日內,10. 或受他方請求日(以在後者為準)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之。
(1)未滿契約存續期間1/3,11. 退回1/2實收顧問報酬。
(2)未滿契約存續期間1/2,12. 退回1/4實收顧問報酬。
13. 因本契約終止而14. 受損15. 害的一方如無過失時,16. 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17. 害賠償。
1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19. 終止契約時,20. 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7) 本契約於存續期間終止時,(8) 因提供期貨交易顧問服(9) 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10) 乙方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三)、(四)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
第十三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十四條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
立契約人
甲方
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址:


法定代理人:
(代 表 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

乙方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裕彬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11號4樓
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證照字號:
九十二年期顧管字第005號

本文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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