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吴奋发
地址:深圳市蛇口兴华路海滨花园海阳阁1301单元
身份证号码:330103620806033
转让方:吴卫宁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和邦大酒店
身份证号码:330103631130131
转让方∶段剑薇
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20号8-601室
身份证号码∶340104690928002
转让方∶胡杰
地址∶深圳市蛇口海滨花园海滨中心商场A座
身份证号码∶420106760814081
转让方∶李哲义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7号5委73组
身份证号码∶220104710304183
转让方∶刘保民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胭脂新村21-35-305室
身份证号码∶330103610802075
转让方∶王玉玲
地址∶广东省蕉岭县南乡供销社宿舍
身份证号码∶441427740104214
转让方∶吴文生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居委会
身份证号码∶440527720802241
转让方∶杨辉斌
地址∶深圳大学学生宿舍
身份证号码∶432428700814001
转让方∶朱文杰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洋镐二纺262楼26号
身份证号码∶610104670918731
受让方∶徐广文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丽江花园左岸26座903
身份证号码∶460024197111287234
受让方∶陈起宝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文明东路150号
身份证号码∶460100196711011573
受让方:程少平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鄂州大学宿舍
身份证号码 :340824771118661
受让方:王成兰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华公司宿舍
身份证号码:445222631211274
深圳市思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成立,由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投资总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段剑薇占10%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10万元。胡杰占5%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5万元。李哲义占4%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4万元。刘保民占4%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4万元。王玉玲占4%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4万元。吴奋发占25%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25万元。吴卫宁占13%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13万元。吴文生占5%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5万元。杨辉斌占20%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20万元。朱文杰占10%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10万元。现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四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共投资人民币100万元,
杨辉斌将其出资20%的股权以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王成兰。朱文杰将其出资10%的股权以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王成兰。胡杰将其出资5%的股权以人民币5万元转让给王成兰。
李哲义将其出资1%的股权以人民币1万元转让给王成兰。
吴卫宁将其出资13%的股权以人民币13万元转让给徐广文。吴文生将其出资5%的股权以人民币5万元转让给徐广文。
段剑薇将其出资10%的股权以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程少平。李哲义将其出资3%的股权以人民币3万元转让给程少平。
刘保民将其出资4%的股权以人民币4万元转让给程少平。
王玉玲将其出资4%的股权以人民币4万元转让给程少平。
吴奋发将其出资25%的股权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陈起宝。
2、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四方已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按第一款第一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
二、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四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 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四方按股份比例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十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四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十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十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十四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四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十四方签订,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后生效,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十四方应于见证书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十四份,段剑薇、胡杰、李哲义、刘保民、王玉玲、吴奋发、吴卫宁、吴文生、杨辉斌、朱文杰、陈起宝、程少平、王成兰、徐广文十四方各执一份、公司、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
转让方:
受让方: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