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力,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欠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五十六条因未如期履行缴足出资义务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3%的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3%的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营企业,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调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机构仲裁。
第六十一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三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互矛盾时,已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合营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时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变改,需及时书面通知合营各方。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2003年4月23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在中国广东深圳市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