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一)(总合同)[2]

[入库:2005年11月25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3.1 200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过户300万股,具体过户时间由乙方确定并提前通知甲方;
3.2
如果乙方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且甲方所持其余1800万股广西康达股权在同一期限内转让成功,则甲方按每股2.8元转让全部300万股股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文付
4.1 本次股权转让(在本协议签订45个工作日后至2002年7月30日前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852万元。
4.2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汇出定金人民币50万元;在乙方支付全部价款时,该50万元的定金冲减转让价款中的等额部分。
4.3 乙方汇入甲方银行帐户的价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4 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且甲方在同一期限内收到其余
1800万股股权的转让款,则乙方只须支付840万元人民币;乙方所付50万元定金冲减等额价款。
4.5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款后,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
4.6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费用(如印花税、过户费)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50%;其余税、费由甲、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失败,甲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知价款(如己支付)返还给乙方,本协议终止执行。
5.3
如因甲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4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
定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 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股权的托管
6.1
在本协认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书面承诺将本协议转让的300万股股权,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2年7月30日止。
6.2
托管期内,乙方的托管权限为除有限制的最后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含红利、送股和转赠股本等)、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6.3
托管期间,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使用于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甲方有权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4 托管股权依股权过户交割行为的实施而减少或终止。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本合同一式六份,协议各方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股权过户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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