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报酬及其他雇用条款应由董事会制定.一般原则是,担任高级职务的国内人员的薪金不应超过同等级别的雷诺士公司的高级外来人员的基本薪金的.
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国内职工的工资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订定.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用计划,供董事会审阅,批准.10.5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工厂和雇用职工.
10.6总经理应促使编写下列计划和报表,把它们呈报董事会审批,如获批准则把它们付诸实施.这些计划或报表的任何修订也应经董事会审阅,批准:
(A)关于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和推销的全面程序手册;
(B)年度营业计划,营业预算和销售计划.
10.6.1每年不应迟于当年11月30日将这些计划呈报董事会.
10.7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呈报月度生产,销售和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应于报告月份月底以后的二十(20)天内呈送.
10.8合营公司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业务部门经理和厂长应向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总经理离开厦门时,由副总经理担任代总经理.
10.9根据一项由董事会批准而与雷诺士公司签署的合同,合营公司应提供调派到合营公司任职的每名雷诺士公司外来职员及其配偶及子女的适当住房,交通以及合理安置费和搬迁费(包括路上费用).
10.10雷诺士公司的外来职员本人应有权享受每年四(4)星期的有薪回国假期,由合营公司支付按经济客位飞机票价计算的职员本人及其配偶及子女往返工厂的旅费.
10.11合营双方因特殊情况可提前六十(60)天书面通知董事会,然后召回它派出的高级职员,但应派来合格的替换人员,召回派出人员的旅费应由派出方承担,双方都应尽力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第十一条技术转让
11.1在雷诺士公司接受所建议的条款和条件的条件下,雷诺士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工艺,该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明确地商定(详见附件一).
11.2雷诺士公司将向合营公司经常性地提供适用于工厂的新卷烟生产技术有关一般资料以便合营公司对新技术有所认识.董事会将决定是否购买此种新技术.有关工艺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雷诺士公司应向合营公司免费提供.
11.3关于共同牌,两个共同牌的研制工作应在开始生产前结束并将按照下列条款完成.
(a)共同牌的质量标准将是中档标准,但将比得上目前在香港制造和销售的各种中档牌子的香烟.
(b)配方研制工作将以雷诺士公司为主,厦门方面参加研制.
(c)配方研制工作将在美国和/或中国进行.
(d)关于用于生产共同牌的材料,只要材料充分符合双方均能接受的生产中档香烟的质量标准,将尽可能地采用当地的组成材料.
(e)关于与配方研制工作有关的费用,应该根据实际的费用进行计算.在美国发生的费用将视为雷诺士公司的部分出资.厦门方面在中国发生的费用将视为厦门方面的部分出资.
11.4厦门方面或合营公司或他们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雷诺士公司向厦门方面或合营公司透露的“技术工艺”.厦门方面以及合营公司应遵守雷诺士公司可能合理地要求的保密措施,以杜绝未经授权的透露.
第十二条商标
12.1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所拥有的产品采用何种名称和商标,并向各有关当地政府注册.
12.2在雷诺士公司接受所建议的条款和条件的条件下,雷诺士公司根据合营双方商定向合营公司提供它的商标,雷诺士公司应有权收取商标许可证费,以美元或雷诺士公司可接受的其他国际可流通外币支付.合同条件及条款详见附件二.
12.3雷诺士公司或它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注册的一切商标,服务标记或有版权的材料无论何时应继续为雷诺士公司或此类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独家拥有的财产.
12.4关于共同牌,雷诺士公司将提供所有关于共同牌的含量,组成及开发的详细资料,此种资料应成为合营公司的财产.关于雷诺士牌,一切配方和专有资料应仍为雷诺士公司独家所有的财产,而雷诺士公司将根据商标许可证合同(条款另商定)向合营公司提供.
12.5共同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应由合营公司拥有和注册,合营公司解散时,此类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权以及在中国和其他地方独家生产和销售相应牌子卷烟的权利,由合营公司出售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包括第三方在内,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让给本合同的一方.
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
13.1对于不作为投资而由双方供应的设备和原料,厦门方面及雷诺士公司应与合营公司订立合同来规定条款和条件,合营公司将根据这些合同从各方购买或租赁工厂必需的此类设备或原料.
13.2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保证,将促使它们各自的董事会成员签署第13.1款所述的合同,但必要时须先获得政府的批准.
13.3倘使用国内材料不会妨碍达到或保持工厂作业或共同牌和雷诺士牌的生产所要求的质量标准时,应鼓励合营公司在中国国内采购一切机械,设备,部件,零件,原料,技术资料,协助或服务(以下简称“材料”).雷诺士牌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一切材料和部件的规格,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商标许可证合同中的规定并需经雷诺士公司书面许可方可使用.关于共同牌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一切材料和部件的规格,均需由董事会批准.
13.4合营公司在中国采购的材料应直接购买,价格不应高于国营公司或国营单位购买类似材料时所付的价格.合营公司向雷诺士公司购买材料的价格不应高于雷诺士公司向第三方收取的类似材料在相同条件下的价格.
13.5厦门方面应尽力加快办理合营公司自国外进口材料的清关及搬运安排.雷诺士公司方面应尽力加快合营公司自国外进口的材料的托运,保险等事宜.
13.6合营公司在中国国内购买的一切材料(包括烟叶),除中国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用人民币付款.合营公司从雷诺士公司购买的一切材料均应以美元或雷诺士公司可接受的另一种国际可流通外币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