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上海凌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上海春申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就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 乙方受让甲方在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拥有的125万股,占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 上述股权及其相关权益不存在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情况;不存在诉讼或将会发生诉讼事宜;不存在资产清单以外的或有负债。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受让价格以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9月30日报表中的净资产数额为依据,经双方协商,总受让价格为人民币1556000元。
2、 付款时间与方式:甲方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556000元。
第三条资产交割
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45天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之条款,会同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上述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报批、股权交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2、 自产权交割完成日起,上述股权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转归乙方。
3、 自产权交割完成日起,甲方不再就上述股权从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获取任何收益,也不再分担公司的亏损。
4、 在协议签订后尚未交割前,甲方应继续行使其在公司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监督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实施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受让方若拖延支付转让价,则应向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出让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将有关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则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出让方故意推诿、拖延、不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手续,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可以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政府行为
1、 由于法律法规和/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及其他政府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不能履行协议的责任。
2、 由于上述不能履行协议而导致的损失,应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六条其他
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生效。
2、 本次转让涉及的有关税收,由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
3、 本协议于2003年1月20日在上海签订,以昭信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陈作明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