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
任。
第九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