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契约副本 份,送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