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仅适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 6、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畅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8、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甲方审批,并且每六个月应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帐目,每年与甲方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10、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2、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3、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政府规定、物业销售合同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业主乱收费;14、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业主临时公约》的授权,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 。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 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于首位业主入住前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 平方米(含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位于 , 住宿用房 平方米、位于 ,其他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八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第十七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2项,致使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乙方可要求甲方督促业主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同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赔偿。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物业管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管理服务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损失;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的“物业管理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及业主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但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 、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合同约定需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销售物业时,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随之转移。 第三十九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四十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 2、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3、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数(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套内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其他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2: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化面积: 平方米 2、道路面积: 平方米 3、化粪池: 座 4、污水检查井: 座 5、雨水检查井: 座 6、垃圾站: 个 7、公用垃圾桶: 个 8、配电室: 个 9、水泵: 个 10、热交换站: 个 11、空调冷却塔: 个 12、煤气调压站: 个 13、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4、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5、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6、道路灯: 盏 17、庭院灯: 盏 18、电梯: 部 19、共用天线系统: 个 20、消防水池: 个 21、信报房(箱): 个 22、中央监控系统: 个 23、消防箱: 个 24、设备层: 平方米 25、人防层: 平方米 附件3: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可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三、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2、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2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1、 2、 六、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2、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2、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2、 九、其他服务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