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7]

[入库:2006年2月23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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