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3]

[入库:2005年8月27日] [更新:2007年9月20日]

本文简介:

  尽管有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韩国却常常为了促进政府的利益或调查当局的工作进展而将其忽略。的确,尤其是对待持不同政见者时,无证逮捕、搜查和没收的情况曾频繁发生。

  此外,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因种种例外而失效。例如,反共产主义法和国家安全法取消了对逮捕和拘留的许多限制。根据这些法律,拘捕被告可以不受刑事程序法限制。上述法律常被滥用,人权被严重侵犯。因政治目的频频实施军事管制法也导致了许多基本法律保护和民权被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和检查官等执法部门执法的随意性极大。调查机关在政治案件中使用刑讯是常事。1987年,一名大学生在扣押期间被拷打致死。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抗议风潮,并推动了民主改革。

  另一种形式的侵犯表现在行政机关无视于己不利的最高法院裁决,顽固坚称最高法院未正确解释法律内容,而它们自己的解释有效。在1983年的一件案子中,一纳税人控告当地税收部门的条例违法。最高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尽管如此,当地税务部门拒绝重新评估,也不改变税额。结果,原告只好继续交纳原初的高额税款。这是行政部门明显无视最高法院乃法律的最后解释者,并篡夺了其最后仲裁人的权力。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法院有各种衡平法权,包括反藐视权。根据普通法,法官能发布训令责成机关采取行动,或发布禁令禁止某些行为。因此,普通法法院有广泛的矫正权。

  但是在韩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庭缺少针对政府机关执行宣判、或禁止其从事法庭认定非法行为的权力。不过这一弱点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无视法院判决的藉口。法律中没有具体条文阐述法庭执行或禁止政府行为权力的事实,丝毫不减轻行政机构承认最高法院作为法律最后解释者的责任。

  在当前的政治气候下,政府对权威主义色彩较浓的大陆法系的态度却正在发生变化。通过民主化发展,国家可加于公民的权力现在被认为是有限的了。官僚对公民的态度也在变化。人权日益得到重视。曾用于使滥用公共权力合法化的公共机构已开始考虑公民的利益。

  尤需指出的是,调查当局,包括检查官办公室、警察局、情报机构和视察委员会等似已发生了变化。所有这些机构都曾被用于政治目的。刑事程序的变化极其引人注目。过去,非法逮捕和拘禁几乎成为定律,尤其是在处理反国家和政府的案件时。但是现在,执法机关正在改变做法。

  这些态度的转变也给司法带来影响。作为使法制制度化的机构,一般法院和宪法法院的重要性正在上升,它们已作出了许多在独裁统治下几乎不可能的进步裁决。例如,某区法院最近裁决向一被非法拘留45小时的公民进行国家赔偿。又如,最高法院1992年维持了韩国版「米兰达案」(miranda case)判决,认定因未给嫌疑人拒绝供述的沉默权,其供词不得作为法律证据。

  另外,最高法院最近裁定,过去司空见惯的警察无证逮捕违宪。这样,一旦嫌疑人抗议遭到非法拘留,警官无权再将其扣押。检查官和法庭也顺理成章地改变了处理申请和颁发逮捕证的程序。从前,逮捕证只在特定时间才予颁发,现在则可全天办理。

  宪法法院还作出了一系列进步决定,裁定在政治活动、刑事程序、劳资关系和其他方面不适当地限制民权的法律条文违宪。1993年7 月,宪法法院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认定1985年全斗焕政府解散国际icc 集团(kukje-icc )的决定违宪。该集团的前总裁声称,由于未向执政党捐赠足够款项,该集团成为全斗焕政府「仇视的对象」。因此,该集团━━韩国第七大财阀,在所谓的「工业合理化计划」中遭到强行解散,被并入其他公司或被收购。

  这宗针对当年财政部长的诉讼,要求对遭侵犯的私有财产权作出司法赔偿。1980年宪法第127 条和1987年宪法第126 条均规定,除非出于紧急国防或经济考虑,否则禁止将私有企业收归国有或改由国家控股。宪法法院裁定,财长根据总统指示采取的行动违宪。宪法法院的这一裁决重新肯定了过去常被政府忽视的一条民主主义的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的简单原则。

  这些案例都是已在韩国发生的变化的表象。宪政不可能仅依靠字面的法律或法律机构的存在而实现,还必须有政治意愿才行。正如近来韩国的社会变化所表明的那样,政治变化强烈影响着司法实践。

  问题是宪政在韩国是否能继续保持发展态势和真正机制化。我相信前景是好的。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均为宪政的发展和消除四十余年的独裁统治提供了有利环境。

  四向宪政转轨的新环境

  (1 )经济进步

  经济进步已改变了韩国社会各阶级的权力平衡和利益。过去,国家意志和政治影响理所当然地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经济的迅速发展已扩大了私有部门的权力。中产阶级和相关的利益集团因之而成长起来。

  如果说这是渐进的、自下而上的变化,那么其结果是深远的。民营部门现在觉得政府阻碍了自由企业的发展,要求更大的自由化,和增大对民间积极性的重视。在此背景下,商界巨子郑周永1992年竞选总统就是民营部门力量增强的象徵。显然,强大起来的民营部门要求官僚改变态度。

  经济发展曾被认为是使独裁统治永远继续下去的必备条件,这种看法似乎再也站不住脚。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行动自由、选择自由、个人责任和私人积极性。所有这些只有在自由民主制度下方能得到最好的保证,而自由民主制度又是与资本主义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历史上,西方政治制度与市场经济并肩发展。以拉美国家为例,独裁统治下的经济崩溃触发了政治改革。在韩国,经济发展却成为带来政治改革的推动力量。继续下去,这些改革又将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经济领域的这些变化呼吁政治发展与新的经济条件相适应。资本主义要求宪法制度能够保护公平竞争和可预测性。

  (2 )冷战机制解体

  自二战以来,朝鲜半岛便成为东西方意识形态冲突最紧张的地区之一。南北韩间深深的对抗为独裁和军事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沃土。从1961年至1987年,由军人撑腰的南韩历届独裁政府均把坚决反对共产主义作为国家的主要政策并如愿以偿。南韩在政治上的焦躁是被北韩好斗的宣传挑起的,半岛外的冲突也有冲击。例如越南战争就使南韩更惧怕共产党南下,并为政府通过修宪巩固和扩大自身权力提供了适时依据。因此,东西方的意识形态冲突强化了韩国的独裁主义。

  但是,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朝鲜半岛的意识形态冲突已降低。这使得继续韩国的独裁统治站不住脚。同时,民族主义的兴起增添了人们对统一的兴趣。这种情感因东西德的统一而明显增强。

  可是,追求和平统一需要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全国共识。在这种背景下,独裁政权是不合时宜的。恰恰相反,那样的政权对统一大业有害而无益。独裁统治以统治阶层的狭隘利益为基础,而统一则需要抛弃这些利益。因此,独裁政治制度是无力实现统一的。在此背景下,取消军事独裁是相当自然的。

  (3 )其他变化

  菲律宾和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民主的崛起,强烈冲击着韩国政治。曾横扫拉美的军事独裁统治亦被新的文人政府代替。此外,冷战体制解体导致了东欧独裁统治垮台。独裁最终变成了一种过时的政治统治形式。

  伴随着种种内在政治影响,冷战体制的解体使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种国际组织恢复了活力。以各国间相互理解为基础的国际合作促进了政治发展,提高了对人权的尊重程度。

  在现代技术的帮助下,国际社会通过贸易、通讯和交通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一个国家想成为国际社会受尊重的成员,就需要采取文明的政府形式。国际社会的联系越紧密,各国的内政受国际环境的影响也越大。宪政正成为第三世界的时代精神和全世界人类尊严的普遍理想。

  五结论

  从历史角度对韩国宪政的探讨表明,需要对把传统文化当作韩国宪政的主要障碍的模式重新进行研究。已然显现的韩国宪政的发展需要更广阔的探索角度。

  1948年以来的韩国宪法史,揭示了围绕政权合法性的持续不断的危机。这一危机在反覆的修宪史中表现无遗。除非法律自身通过正当程序取得合法性,否则以法律为藉口并不能为独裁政权带来合法性。

  1987年,当各反对党领袖同意修宪时,韩国出现了转机。在韩国历史上,这些领导人首次汇集了要求民主化的民意,宪法因此开始享有合法性。尽管1987宪法从法律角度出发打开了民主化之门,然而直到1993年的文人总统执政,公众才改变了对当权者的看法。

  当前,撤换独裁的政治上层人物的工作已完毕,这预示着韩国会出现进一步变化。新文人政府的就职和向反对派交权,保持了建立事实和法律上的合法性的势头。一旦解决了政治合法性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将是如何推进民主进程和建立法制。在此过程中,一些原来的政治问题将变成法律问题。因此,随着民主化的进行,法律的重要性也上升了。

  韩国的经验贴切地表明,政治变化先于法律变化;同时,最近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法律变化促进了政治变化。

  市场经济和技术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与全球化、信息自由流动的趋势交织在一起,不容任何国家闭关自守。以零和心理为基础的冷战意识已经过时,民间积极性变得至关重要。这些趋势要求我们有新的思维。法律不再是仅为了个人或利益目的而成为控制或征服平民百姓的手段;相反,应当用法律来促进大家彼此的利益。

本文关键: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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