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联邦德国被害人保护法旨在扩大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尤其是保护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免受进一步的被害,以保护他们的个人利益和情感。该法为被害人提供了正式的参与权,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由一个被动的客体变为一方积极的参与者。同时,该法也具有增强对被害人身体损害的赔偿和增加提供关于被害人参与权的信息。 联邦德国被害人保护法首要的变化,是增进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整体保护。其中,该法规定,在刑事审判的提问中,只有在确系查明案件真相所绝对必需的案件中,才能就涉及其个人隐私的问题提问。这是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为改善被害人的地位所作的最重大的修改。该法特别重视对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尤其是性攻击犯罪的被害人。对于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澳大利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了一个模式,即在强奸案件中,只有当被害人的以往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据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认为使用该证据是正当的,才允许就有关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问。为了对被害人进行整体保护,该法规定,在询问证人期间,特别是对证人具有即刻的危险时,则询问有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特定的犯罪被害人、如性攻击犯罪,儿童虐待犯罪的被害人显然会因此而受益。此外,为增加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该法还对于案件的公开性进行了限制。
除上述规定之外,联邦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还规定,应被害人的要求,被害人必须被告知关于其权利和刑事司法程序的结果;被害人有权在整个程序中获得律师的帮助。被害人或其律师均有权查阅法庭案卷,等等。
对犯罪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是一个相当广泛和处于变化、发展并存有一定异议的问题。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已成为一国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