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与社会控制[1]

[入库:2005年8月27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已经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与稳
定。因此,研究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与社会控制,减轻犯罪问题对社会的危害,具有十
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型式向另一种型式转换。当代中国正
处于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快速转型过程中,社会犯罪具有明显的转型特征:
第一,犯罪具有突发性、潮涌性和规模性的效应。
所谓突发性、潮涌性和规模性,是指犯罪现象在某一阶段突然如潮水般的涌现,犯
罪率和大案要案率急剧上升,迅速形成规模,这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犯罪的一个十分突
出的特点。据统计,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全国的犯罪率是比较低的,1952至1978年的
27年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率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不过1.113%;但自1979年起, 犯罪率
急剧上升。1979至1991年社会犯罪发案率年平均递增达12%,其中1985至1991年年平均
递增竟达32%,1990年的社会犯罪发案率是1979年的3.5 倍〔1〕。1995年1~9月,全国
共破获刑事案件120.7万起,比上年同期破案率增加6.3%,而1996年,虽然“严打”取
得很大成效, 但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未能改变犯罪率潮涌性上升的势头〔2〕。 在
犯罪率急剧上升的同时,犯罪规模也越来越大,重大案件越来越多,1990年的重大案件
数是1979年的10倍,其中的重大盗窃案件是1980年的28倍〔3〕。1996年,仅1~2月份,
全国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就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2.6%〔4〕。由此可见,80
年代以来社会犯罪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规模都是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第二,犯罪现象不仅在一般阶层蔓延,而且有向高阶层发展的趋势。
当代中国犯罪现象主要集中在社会一般阶层。 据统计, 1991 ~1993年,处于社会
一般阶层的工人、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的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是:1991年,工
人11.51%、农民59.94%、社会闲散人员15.81%;1992年,工人11.35%、农民58.08%
、社会闲散人员 16.90%;1993年,工人10.37%、农民57.55%、社会闲散人员17.44%
。三年中三者的平均比例分别为11.09%、58.52%、16.71%, 三者相加占总犯罪人数
的86.12%〔5〕。其中农民犯罪上升最快,据统计,1989年的农民犯罪是1980年的两倍
。尤其是流入城市的农民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有些城市(如北京),在抓获的外来犯
罪分子中,70%左右是外地流入的农民〔6〕。但与此同时, 犯罪现象向高阶层发展的
趋势不容忽视。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80年代前,
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犯罪案件极少发生。但自80年代以来,这类犯罪案件却急剧上升。
从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国家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公布的材
料来看,1993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等案件约有4万余件, 侦破案
件中涉及党政机关干部约5000余人。199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办案7 万余件,
大约有4万余名各级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95年第一季度, 我国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贪污、贿赂犯罪大案6025件, 比1994 年同期增长13.9%, 共查处犯贪污贿赂罪的党政
、 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691人,其中立案查处县级干部355人,厅局级干
部17人〔7〕。以北京为例,1995年1~9月受理贪污贿赂的经济犯罪案件1435起,比上年
同期上升2.1%。查获的身居要职的犯罪分子,比上年同期上升49.2%。 大案明显增多
,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567起,占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的 64.4%,其中某些干部侵吞国家
和人民财产数额之巨大,已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这反映了犯罪现象向高阶层发展
的严重性〔8〕。
第三,大量传统社会犯罪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新中国早已绝迹的犯罪现象如卖淫嫖娼、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车匪路霸”、
拐买人口等急剧蔓延,其中卖淫嫖娼、毒品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最为严重。
1.卖淫嫖娼。据公安部门统计和有关专家分析,全国对嫖客和娼妓的抓获,1986年
为25021人;1987年为68091人;1988 年为 50822 人;1989年为115289人;1990年为13
7000人〔9〕;1991年高达20 余万人〔10〕。1992年为20.2万人;1993年为24.6万人;
1994年为28万人〔11〕。
值得一提的是,与旧中国的卖淫现象相比,当代卖淫嫖娼的群体中,相当一部分卖
淫妇女之所以卖淫并不是由于生活所迫,而是由于其交往的群体中某些人的卖淫“致富
”的示范效应和其自身的金钱欲望的膨胀所致。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毒品犯罪。建国以后至1979年,我国属于无毒国家。但8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一
些贩毒集团趁我国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济交往之机,对我国实行毒品渗透,毒品犯罪由
此死灰复燃。1983年以后,我国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呈现急剧上升趋势:1983年5件,
1984年3件,1985 年6件,1986年12件,1987年56件,1988年268件,1989年547件, 19
90 年3670件,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毒品犯罪更是直线上升。1991至1995年间,破获毒
品犯罪案件年均增长51%〔12〕,1991年8395件, 1992 年14707件,1993年26091件〔
13〕,1995年仅1~6月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22640起,比上年同期增长42.8%〔14〕。1
996年上半年又比1995 年同期增长近1倍。目前,全国已有1600多个县市发现贩毒、吸毒
问题, 全国仅登记在册的吸毒者达52万。在我国的吸毒者中,80%的人以贩养吸,以盗
养吸,以抢养吸,以娼养吸,以赌养吸〔15〕。毒品犯罪的急剧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
的安定。
3.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在旧中国非常猖獗,建
国后,经过人民政府的严厉打击,已基本绝迹,但8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犯罪浪潮的影
响和海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以及农村宗族势力的复活,这种犯罪活动又逐渐活跃起来。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一次分析全国治安形势的报告中就指出:“重大盗窃
和抢劫犯罪分子,往往结伙共同犯罪,有的明显带有黑社会的性质。”〔16〕公安部长
陶驷驹在1991年11月召开的第18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也指出:“当前刑事犯
罪和社会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犯罪团伙、黑社会、流氓势力相当猖獗
”,强调公安机关“要特别注意打击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绝不能让他们形成气候”
〔17〕。1997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
次强调了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的重要性,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终于增加了黑社
会犯罪条文。目前,中国新出现的黑社会成员究竟有多少,黑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组织规
模究竟如何?尚无完整而精确的统计。有关部门的材料表明,1983年,由于“严打”的
进行,摧毁了一大批犯罪团伙,但是从1986年以来,一批新的犯罪团伙又不断滋生。19
87年,全国共查获犯罪团伙3600个,成员达13.8万余人,团伙个数和成员人数均比1986
年增加20%〔18〕,1989年全国破获犯罪团伙91000个 ,34万人,比1988年分别上升59
.1%和61%,1990年仅湖南省就比1989年上升27.2%和21.3%,云南省也比上年上升25
.6%和13.3%。1990年5至9月的“严打”中,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查获犯罪团伙 79700 多
个, 成员337000多人〔19〕。其中,黑社会帮派组织占有很大的比重。1991年,团伙和
黑社会组织犯罪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仅湖南一省就破获盗窃团伙7066个,比1984年增
加2.6倍〔20〕。1994年, 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违法犯罪团伙约22.8万多个,比1993年
增加9.9%〔21〕。 这些犯罪组织分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疯狂进行抢劫行骗、欺
行霸市、偷盗车辆、走私贩私、毒品交易、贩卖人口等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
形成霸占一方、组织严密、拥有武器和现代交通工具,组织了非法权力中心和反社会的
亚社会结构。如云南平远地区的黑社会贩毒集团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些犯罪集团对社会
的危害非常大,是最顽固的反社会势力。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活动除了组织化、秘密化、武装化、结构化的发展趋势以外,
其国际化趋势也日益增强。尤其是在走私犯罪和毒品犯罪方面,这种现象更为突出。这
种跨国界的犯罪活动的动向值得认真研究。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产生这些犯罪现象的因素与旧中国的因素有本质的区别,
旧中国的卖淫嫖娼、毒品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现象的产生,主要是政府的腐败和国家经
济的极度落后,社会制度是根本的原因。而当前中国社会的这些犯罪现象的产生,主要
是社会转型的负面效应所致,而不是社会制度本身所造成。这些犯罪现象将随着社会转
型的完成而减少或消失。
制约转型期犯罪的社会因素
1.社会结构的失衡。由于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处于暂时的失衡状态,社会各阶层
的利益差距有所扩大。工人和农民虽然是改革开放的最早受益者,但他们在社会、经济
地位方面还难以与其他某些阶层相比,一些人对财富的渴求非常强烈,容易产生掠取式
敛财的欲望。而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虽然社会地位优越,但其经济状况却远不如社会地位
那样令人看重,一些人同样渴望对财富的拥有,容易滋生用社会地位资源换取金钱和财
富的冲动。个体户、私人业主和承包商的社会地位虽然难以与政府公务人员相比,但其
却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推崇金钱的力量,力图把它与权力挂钩。而
当这种结构性的失衡日益扩大时,金钱欲望就会成为社会支配性的价值观,这就不可避
免地导致大量的物欲型犯罪的产生。
2.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与显性价值规范体系的冲突。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由两个子系统
即显性价值规范体系和隐性价值体系所组成。显性价值规范体系,即主体价值规范体系
,它主要以官方所宣扬和褒奖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主体,通过人们的行为方式发挥作用。
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主要是指已内化为个人心理结构的行为规范体系。应当指出,当两种
价值规范体系处于高度和谐统一的时候,社会就呈稳定的发展和良性的运行。而当两者
发生激烈的冲突时,社会就处于不稳定的失范状态,从而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当代中
国犯罪问题的严重性,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与显性价值规范体系的冲突,是一个极其重要
的制衡因素。尽管,党和国家的领导者一再强调,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必
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客观地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利欲的驱
使,尤其是少数官员和名流追求享乐的示范效应,主流文化并未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结构
,社会成员实际上处于普遍的失范状态。一切向钱看的利欲意识腐蚀着人们的观念体系
。在这种社会心理环境中,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再来自社会出身、受教育的程度以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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