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入库:2006年4月7日] [更新:2008年1月16日]

本文简介:□ “未收款”,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 “催收款”,未收务员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准呆帐”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帐”。
    (一)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二)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三)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四)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五)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 未收款的处理
    (一)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
    (二)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所属解决。

    □ 催收款的处理
    (一)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提交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示。
    (二)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所属解决。

    □ 准呆帐的处理
    (一)准呆帐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二)移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帐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律部依法处理。
(三)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四)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律务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会营业单位,协助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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