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支付补偿金

[入库:2006年9月9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

孙树于2003年6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试用期用工协议一份但被用工单位以到公司盖章为由全部收走,一直未交给他(公司很多人都是这样)。其内容为:试用期为2003年6月27日-9月30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此后,该公司再未与他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试用期后,他及同来此公司的另外三人多次给公司打报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工资,但均无结果。此后,孙树到区劳动保障局举报该公司未与他签定劳动合同及未缴纳三险<2004年7月4日孙树收到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内容大意是:由于他不胜任本职工作,自2004年7月31日起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三险一金;2.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3.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27000元及经济补偿金6800元;他在职期间一般情况下都是每周工作7天每天8小时,且每周值班一次时间自下午5:00至次日早8:00);4.要求被诉人支付劳动仲裁费。孙树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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