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章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考生凡有下列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将应填写在密封区内的姓名、考试号、档案号等写在密封线以外者;
2.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4.考试结束铃响仍强行答卷者;
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6.带通讯工具入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听劝告者。
